上海市工商联国际物流商会

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供应链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节选)

2017-08-16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阅读:151

商办流通发[2017]337号

天津、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省(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供应链物流链创新的精神,提高流通标准化、信息化、集约化水平,2017年商务部、财政部将在天津、上海、重庆、深圳、青岛、大连、宁波、沈阳、长春、哈尔滨、济南、郑州、苏州、福州、长沙、成都、西安市(以下称首批重点城市)开展供应链体系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
供应链体系建设,要按照“市场主导、政策引导、聚焦链条、协同推进”原则,重点围绕物流标准化、供应链平台、重要产品追溯,打基础、促协同、推融合;从1200mm×1000mm标准托盘和全球统一编码标识(GS1)商品条码切入,提高物流链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推动供应链各环节设施设备和信息数据的高效对接;以供应链平台为载体,推动上下游协同发展,资源整合、共享共用,促进供应链发展提质增效;以物流链为渠道,利用物联网、对象标识符(OID)等先进技术设备,推动产品从产地、集散地到销地的全链条追溯,促进追溯链与物流链融合。
围绕建设标准规格统一、追溯运行顺畅、链条衔接贯通的供应链体系,重点企业标准托盘使用率达到80%,装卸货效率提高2倍,货损率降低20%,综合物流成本降低10%;形成一批模式先进、协同性强、辐射力广的供应链平台,供应链平台交易额提高20%,供应链交易管理成本下降10%;建成并运行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供应链项目支持的重点企业肉菜、中药材、乳制品等重要产品追溯覆盖率达到80%,流通标准化、信息化、集约化水平显著提升。
二、主要任务
供应链体系建设的首批重点城市应积极发挥辐射带动周边的作用,形成城市间联动互动局面,提高区域供应链标准化、信息化、协同化水平,促进提质增效降本。主要任务如下:
(一)推广物流标准化,促进供应链上下游相衔接。以标准托盘及其循环共用为主线,重点在快消品、农产品、药品、电商等领域,推动物流链的单元化、标准化。一是加快标准托盘应用。鼓励使用符合国家标准1200mm×1000mm规格和质量要求的标准托盘,支持托盘租赁、交换(不支持用户自购);推广“集团整体推进”、“供应链协同推进”、“社会化服务推进”、“平台整合推进”等成熟模式,引导商贸连锁、分销批发、生产制造、第三方物流、托盘运营、平台服务等企业合作开展带托运输;推广“回购返租”模式,加速非标托盘转换。二是建立社会化托盘循环共用体系。扩大托盘循环共用规模,完善运营服务网络,由托盘向周转箱、包装等单元器具循环共用延伸;推动“物联网+托盘”平台建设,拓展“配托+配货”服务,鼓励“带托运输+共同配送”、“带托运输+多式联运”;探索托盘交易、租赁、交换、回收可自由转换的市场流通机制。三是支持与标准托盘相衔接的设施设备和服务流程标准化。支持仓库、配送中心、商超、便利店等配送设施的标准化改造,以及存储、装卸、搬运、包装、分拣设备和公路货运车辆(外廓2550mm)等标准化更新;鼓励以标准托盘和周转箱(符合600mm×400mm包装模数系列尺寸)为单元进行订货、计费、收发货和免验货,促进物流链全程“不倒托”、“不倒箱”;推动利用配送渠道、押金制等对标准包装物进行回收使用;探索标准托盘箱替代快递三轮车箱体,以循环共用推动分拣前置、环节减少。四是支持物流链数据单元的信息标准化。支持探索基于全球统一编码标识(GS1)的托盘条码与商品条码、箱码、物流单元代码关联衔接,推动托盘、周转箱由包装单元向数据单元和数据节点发展,促进供应链和平台相关方信息数据传输交互顺畅;探索用数据单元优化生产、流通、销售管理,转化为商业价值,促进降本增效,满足不同商品的不同用户需求和服务体验。
(二)建设和完善各类供应链平台,提高供应链协同效率。以平台为核心完善供应链体系,增强供应链协同和整合能力,创新流通组织方式,提高流通集约化水平。一是建设流通与生产衔接的供应链协同平台。支持供应链核心企业建设连接个性化需求与柔性化生产的智能制造供应链协同平台,促进流通与生产的深度融合,实现大规模个性化定制,促进降本增效;支持流通企业与供应商实现系统对接,打造供应链采购协同平台,实现需求、库存和物流信息的实时共享,提高协同计划、自动预测和补货能力。二是建设资源高效整合的供应链交易平台。支持建设商品现货交易类平台,聚集供需信息,提供信息发布、支付结算、仓储物流、质量追溯等综合服务,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交易和物流成本;支持传统实体商品交易市场转型升级,打造线上线下融合的供应链交易平台,延伸提供物流、结算、报关等供应链服务,促进商品交易市场与产业融合发展。三是建设专业化的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支持供应链服务型企业建设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提供研发设计、集中采购、组织生产、物流分销、终端管理、品牌营销等供应链服务,融通物流、商流、信息流、资金流;通过平台直接服务需求终端,减少流通环节和成本,构建跨界融合、共享共生的供应链商业生态圈。四是建设供应链公共服务平台。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供应链公共服务平台和供应链科创中心,完善供应链公共服务,提供政策咨询、信息聚集、经济预警、研发支持和人才培训等服务,加强供应链创新发展的协同监管和治理。同时,鼓励供应链核心企业牵头制定相关产品、技术、管理、数据、指标等关键共性标准,提高供应链协同和整合效率,服务于产业供应链体系。
(三)建设重要产品追溯体系,提高供应链产品质量保障能力。一是建设城市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优化提升原有肉菜、中药材流通追溯管理平台,推进现有各类重要产品追溯体系统一接入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应用对象标识符(OID)技术实现不同编码体系的兼容与交互,实现跨部门跨区域追溯信息的互联互通,以及与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实时对接;鼓励第三方追溯平台建设,建立追溯数据对接评价或认证机制;强化追溯数据分析与成果应用,增强追溯体系对供应链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问题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二是扩大供应链产品追溯覆盖范围。在完善原有肉菜、中药材追溯体系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重要产品追溯覆盖范围,提高肉菜等预包装产品的追溯覆盖率,肉类产品力争实现全覆盖;扩大节点企业覆盖面,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全部纳入追溯体系;延伸追溯链条,将相关种植养殖、生产加工、仓储物流、终端消费等环节纳入追溯体系。三是支持供应链核心企业追溯系统创新升级。重点推进二维码、无线射频识别(RFID)、视频识别、区块链、GS1、对象标识符(OID)、电子结算和第三方支付等应用,推动追溯系统创新升级;推动大中型批发市场及大型商超、物流企业等开展信息化改造,鼓励商超利用GS1进行结算实现追溯功能,将产品追溯融入现有ERP系统,实现企业信息系统与追溯系统的对接;鼓励供应链核心企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形成全渠道整合、线上线下无缝衔接的追溯网络。
三、财政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和方式
中央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供应链体系建设,主要立足于弥补市场失灵,做好基础性、公共性工作,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对社会资本引导作用,支持供应链体系中薄弱环节和关键领域建设。
中央财政资金拨付地方后,有关城市应结合本地产业实际情况选择任务方向,统筹使用、加快执行,可采用以奖代补、财政补助、贷款贴息、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完成期限为2年;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创新财政政策,支持跨区域联动项目,对在外地注册法人但在本地有实体的非法人机构,及在本地注册法人但在周边地区建设实体的机构,可在本地申报项目,促进辐射带动周边地区。各地要严格加强资金管理,中央财政资金不得用于楼堂馆所等建设和工作经费;不得支持有金融风险、发展模式不成熟的平台。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供应链体系建设工作,加强对实施城市的对口业务指导和工作检查,严格奖惩,及时上报工作进度,建设完成后要对城市进行绩效评价。实施城市是供应链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加强顶层设计,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科学编制方案,完善管理制度和配套政策,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节点,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二)尽快编报方案。省级主管部门,应及时指导有关城市编报供应链体系建设方案,城市可结合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实施方向(物流标准化、供应链平台、重要产品追溯)。未完成商务部肉菜、中药材流通追溯试点任务的地区,不得申报新的追溯体系建设项目。方案编制应立足辐射带动周边地区,围绕促进供应链标准化、信息化、协同化,实现提质增效降本目标,做到思路清晰、目标明确、措施有效、责任明确、数字详实,具体应包含:工作基础、思路目标、任务内容、资金安排、组织实施、管理要求、时间安排及责任人、保障措施。
(三)规范管理项目。城市主管部门要制定项目与资金管理规定,严格组织实施,对项目要统一申报、统一评审、统一验收,规范程序手续,不搞资金拆分,分管责任处室要抓好分类指导、过程检查,做到项目建设与模式推广、效益效果并重。项目承担企业应签订《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责任承诺书》,建立工作进度档案,优先鼓励供应链核心企业申报融合多方向的综合性项目以及供应链合作企业联合申报协同性较强的项目。
(四)加强资金监管。有关省市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256号)要求,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五)夯实工作基础。鼓励发挥行业协会、联盟机构优势作用,制定并推广团体标准;加强业务培训和标准宣贯,开展相关统计分析,监测效益、成本等指标,反映工作成效;总结推广机制创新、政策创新、模式创新等经验成果,加大典型案例宣传和推广力度。
 
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7年8月11日
【纠错】责任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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